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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竞技版本更新 监事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监事会是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委托监督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的机构。为明确和规范雷竞技版本更新 监事会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以及产生办法,使监事会有效行使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权力,依据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监事会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常态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监事会及成员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学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公开公正、忠实勤勉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四条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学会章程、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监督学会资产管理、经费预算及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的推荐、选举、聘任及履职情况等;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重要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酌情组织专题调研;

(六)监督学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七)提请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监事;

(八)选举、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九)监督监事会认为重要的或有重大影响的专项事务;

(十)学会章程、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规章制度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组成

第五条监事会一般由3-9名成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有5人及以上成员,必要时可设副监事长1-2名。

第六条监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二)具有社会团体工作、研究或管理经历,或具有财务、法律、国际事务等专业背景;

(三)热心学会事业,身体健康,具有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条件;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五)任职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来源、结构要多元化,可从学会会员中推选,也可从学会外部引入专业人才担任。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八条学会办事机构可安排专人或专门机构协助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监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监事长、副监事长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可参照理事会负责人产生方式进行选举。监事会每次换届留任的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

第十条监事的职权:

(一)根据学会章程和相关制度,开展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二)根据监事会的分工,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根据监事会的决定和监事长的委派,参加学会活动,完成相关工作;

(四)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五)出席监事会各种会议,行使表决权,对监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使监督权。

第十一条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督活动和监事会活动,定期听取会员和会员代表对学会和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慎处理和及时反馈监督事项,切实履行监事的职责。

第十二条监事对监督事项涉及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参加监督活动要做好规范的工作记录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监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负责监事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

(三)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审定、签发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代表监事会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列席或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会议;

(七)代表监事会对全国学会“三重一大”事项、重要业务活动、涉法涉诉事项等发表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督促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九)检查、督促监事的履职情况;

(十)学会章程、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学会规章制度、监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监事长可以委派副监事长或监事代行其部分职权。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副监事长或监事代行监事长的职责,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向中国科协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须监事本人出席,如不能参会,应向监事长请假。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书面、通讯等形式征求监事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相关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在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时,监事会成员发现会议存在违反学会章程或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时,可当场向主持人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形成记录。

第十七条监事会发现学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办事机构负责人及理事(常务理事)存在违反学会章程或有关制度规定时,应及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意见建议,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的相关决议进行监督检查。监事会发现学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向中国科协、登记管理机关等反映。

第十八条学会会员或分支机构等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监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监事会受理申诉后,应认真调查核实,参照学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对于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于收到监事会监督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监事会应加强与学会(理事会)党委工作联系和协同,建立和完善监督信息沟通制度和监督落实制度,及时交换工作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由监事会成员参与或列席的会议,其会议纪要等记录文件,应当记载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并将文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学会重要文件及资讯等应及时抄送监事会,确保信息畅通。

第五章 履职资格变更

第二十三条监事超过1年未履行职责的,其监事资格即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监事本人存在违法、违纪和违反学会章程行为时,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罢免。特殊情况时,经监事会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可先行停止其工作,待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时履行罢免程序。

第二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监事资格终止致使监事会不足3人时,由监事会其他成员继续履职;若出现所有监事会成员资格终止的情况时,由中国科协委派1-2名人员代行监事职责;监事长资格终止时,可由监事会其他成员组织召开监事会,从监事会其他成员中推选新的监事长。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成员变动后,应及时向中国科协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工作及人员经费列入学会预算,给予足额保障,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本学会的财务制度。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发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订,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注:

2021年12月19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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