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 学术自律管理和行风建设,提供诚信服务,营造和谐学术环境,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学会章程,制订学术自律规范。
第二条 学术自律规范是指本学会会员在科研、教学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有权对会员遵守执行学会学术自律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会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文信息处理科学技术事业。
第五条会员应加强法制学习,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中文信息处理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会员应该严格遵守《 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会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主动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会员应当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专业知识,积极为中文信息处理科学技术事业服务。
第八条会员应以《 学术自律规范》为行动指南,构建和谐科研环境。
第九条会员当应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端正行业作风,自觉陶冶情操和加强道德修养。
第十条会员应当廉洁奉公、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认真贯彻中文信息处理科学技术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不同学术观点,共同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参加学会组织的科普、科技下乡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热心参与学会工作,协助学会做好学术交流、会员发展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在科研活动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坚持实事求是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反对学术上的浮躁浮夸之风,坚决抵制学术上的腐败和违规行为,反对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第十六条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与伪科学和迷信相关的活动。
第十七条在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当以科学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其水平,坚决抵制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章 会员在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会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和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提高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不得利用学会名义私自召开学术会议、举办学习班和印发资料。
第五章 奖惩规范
第二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会将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 模范执行上述规范;
(二) 对中文信息处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
(三) 在科研领域有所突破,或取得较大成果;
(四) 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及管理工作,并能提出有益建议,对促进学会发展有较大贡献;
第二十一条对会员违反上述规范,轻者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在全学会通报或除名处分;违反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经2011年12月5日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由 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